对于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
社会保险手续,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
赔偿损失发生的
纠纷,属于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
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
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
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
定金、
保证金、
抵押金、
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
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
工伤、
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