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果适用
简易程序的
审理期限为
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
当事人不服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
二审的审理期限为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