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
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
复印件。
2、有效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或存折。
4、办理时需面签一份“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
承诺书。
5、他人代办的,需另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