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具备下列条件: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合法、完备;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并且行政机关是依法交付或送达给
当事人的。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事实和
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