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全面清查。局部清查。
2、按清查时间分: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
3、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内部清查。外部清查。
4、法律依据:《会计法》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