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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类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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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1
一、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构成缔约过失行为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赔偿的范围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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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间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1浏览 2024-09-02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 2、应当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这种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原因,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不必向对方说明物品瑕疵或权利瑕疵,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瑕疵,该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活动中,法律危机与法律风险之间时间差比其他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更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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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都包括哪些类型
1.假借合同谈判掩藏恶意,以牺牲对方利益为手段达成个人目的。 2.商务谈判中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属于欺诈行为,诱导签订合同。 3.商业活动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包括不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导致对方受损,挑战道德和信誉底线。
2浏览 2024-06-24
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 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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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48浏览 2024-10-19
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行为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 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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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哪些
缔约过失及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有: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14浏览 2024-10-15
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有哪些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 2、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在合同订立过程当中,当然缔约过失的行为也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认清楚缔约过失行为,防止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该行为,也是避免日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措施之一。
418浏览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什么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1浏览 2024-10-08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如甲就某项合同的订立与乙进行谈判,目的在于阻止乙与丙订立合同,或者使乙丧失其他商业机会。行为人要负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受害人的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包括: 第 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告知义务。即在订约时,一方应当向对方如实告知其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为了争取与对方订约,吹嘘或夸大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 第 二,瑕疵告知义务。出卖人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产品瑕疵,尤其是对于隐蔽瑕疵,必须向对方如实告知。 第 三,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这就是说,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明确告知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标的物是否属于易燃和易爆或有毒物品等情况。在订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上述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实际上已构成欺诈,如因此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各种商业秘密,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该秘密转让他人)。根据《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订约时,明确向另一方许诺,如果另一方完成了某项工作,则他将会与另一方订约,而在另一方信赖其许诺而完成某项工作后,该当事人拒绝订约。此种情况主要是指在订约过程中违背许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一方必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才负缔约过失责任。一方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在法律上又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在一般情况下,此种损失主要表现为一种费用的支出不能得到补偿。应当注意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此种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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