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和
遗忘物的区别有性质不同,遗忘物指物主记得自己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
刑法调整,遗失物指物主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
民法调整。其次是适用法律不同,按照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遗失物是一个特定的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
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
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
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
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