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交强险一方全责的,造成他
人死亡
伤残的
赔偿限额为十一万元,
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是一万元,
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是两千元。
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
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