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
口头协议代替
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
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
劳动者后
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
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
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
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
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
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
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
违法,事实上成为
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