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是指
破产宣告时及
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一)破产费用;
(二)
共益债务;
(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
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