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土地租赁纠纷可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