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取证的手机如果确实是
犯罪相关的,公安部门是有权不归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
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
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
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