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
回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1、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