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一般不得主张
可得利益损失,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基于
合同不成立、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而可得利益损失属于
违约责任的
赔偿范围。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事实;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