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以
合伙企业名义提供
担保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其
保证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对其
保证的
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
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
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