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
诈骗犯罪中
情节严重的
主犯;
(2)惯犯或者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
刑事处罚的;
(8)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