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
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
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
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
清偿债务的
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
债权人称为
抵押权人。
1、
抵押贷款:即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从事民间的借贷活动。
2、抵押承租和承包。即
承租方或承包经营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承租企业或担保承包企业的经营者,如果没有完成
租赁合同或承包
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经营目标。出租方或发包方有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3、担保其他
债务的履行。在其他涉及金钱给付或者可以以金钱估价的债务中,只要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作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