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
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
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
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
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二、一方或双方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
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三、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
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但本法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本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