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勇、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
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对教唆犯应当结合被教唆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
处罚。对教唆犯要按照其在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
主犯、
从犯或者
胁从犯,但教唆犯是引起犯罪意图的人,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起主要作用,绝大部分教唆犯都会被认定为主犯。
教唆犯罪和共同犯罪紧密相联,教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犯罪必须有被教唆的对象,存在教唆者和被教唆者的对应关系;教唆也可能不构成共同犯罪,立法者考虑到了被教唆的人拒绝实施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刑法第29条第二款提出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教唆人的
刑事责任依然存在。
教唆犯只能是教唆犯,不可能是
实行犯。如果是实行犯,就不会是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如果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如果被教授的人没有犯被教授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