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
交强险;
2、(2009)济民一初字第6xx号
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应
赔偿伤者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车一方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
4、收到条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向伤者履行了赔偿义务;
5、
医疗费4张,证明伤者的部分
医疗费用为396
6.06元;
6、出院证一份,证明伤者住院19天;
7、
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伤者构成
十级伤残;
8、
户籍证明一份,证明伤者是
城镇户口;
9、王xx的驾驶证及投保车辆的行车证。
被告提交的
证据有:
交强险保险条款一份,证明原告的损失应按该条款理赔。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1、
3、
4、
6、
7、
8、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本身的真实性也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作为其公司理赔的依据;对证据5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符合
保险合同十九条的用药范围。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