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
计算利息。
2、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
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