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用二维码指引诈骗是属于
刑法中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实施诈骗等
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形,所以是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
2、《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
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
违禁物品、
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
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