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盗窃罪
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
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而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
3、犯罪对象不同。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同时
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是犯罪工具,为本罪所独有;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而盗窃罪即使
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
量刑情节来考虑。
5、主体要件不同。盗窃罪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完全
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构成本罪;而信用卡诈骗罪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
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