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
分居期间彼此没有联系,此期间各自所得到的财产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很多
离婚当事人因此而认为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可以视为
个人财产,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办理
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则在法律上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
工资、奖金等就应该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方法: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补偿。
3、《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