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4种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过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
犯罪的条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该解释还对犯罪数额作出了规定,即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
数额较大即
立案标准。
犯
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根据宽严相济的
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
立案之前,偿还了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