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卡银行作为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
被害人(单位),其所在地即为
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银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
诈骗犯罪案件有
管辖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