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
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
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有的
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
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
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
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
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