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
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
诉讼制度。驳回起诉实际上是
民诉法为了弥补
立案受理阶段可能出现的漏洞所设立的救济手段。故驳回起诉只能发生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审结前,即只适用于第
一审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即“人民法院依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
二审法院直接
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但是,该条款显然仅仅适用于对
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的二审阶段,完全有别于
当事人于一审实体审判前对
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的上诉,前者处于实体审判阶段,而后者则属于程序审理期间;根据民诉
法规定,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有权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直接
裁定驳回起诉,无形中就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其丧失了
诉讼法对其抗议权的程序性保障。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
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
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
驳回上诉裁定;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在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三日内完成退卷工作。需要
移送管辖的裁定,应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完成
案卷移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