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宣告失踪的效力
确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有顺序,遵循有利原则、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
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终止、
继承开始)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人身财产让受保护;
签订合同有效;订
立遗嘱有效——效力高于住所地之
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