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起,但下列
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的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的民共和国领的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
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的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