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夫妻一方
起诉离婚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提交
立案材料。但是离婚案件还是存在很多例外情况,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
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
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