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
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
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
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
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
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
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中国现行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标的囊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通过对隐名股东公司法当中的介绍以后能够看出,其实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也只是有相关法条承认了隐名股东的权益,其他的关于隐名股东过多的条款并没有作出规定。其实有的隐名股东可能根本就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经营事项,但是隐名股东也有权利对公司的
债务和利润问题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