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
土地承包中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擅自变更、解除
承包合同;
2、不
履行合同义务;
3、对
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进行干涉。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
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