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当事人在
一审答辩期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
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
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
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