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解除。
双方
协商一致,解除
承包经营合同,且承包
经营权的提前终止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如
承包方由于从事他业或其他原因无力经营原
承包土地,经与发包方协商,可以解除承包关系。
2、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归之于
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承包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承包经营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行使、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征用、确定承包经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价格、税收等发生重大变化,承包人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等。
3、
继承落空。
承包方死亡无人继承或者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于是即消灭。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权利归属不同: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承包权,归属农户经营权,归属经营者。
1、首先,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是由我国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坚持不变。
2、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
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多数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属性混合。其中,承包权属于成员权,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对外转让性经营权属于
财产权,在权利属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两权分置”下,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并不具备自由流转的
物权属性。但“三权分置”体制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质就是确定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离出一个更加符合市场交易要求的私权
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