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作为人
民法院对
债务人采取的一种
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强制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好的
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它会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先采取措施的法院的处理权限问题二是实体法上的效力,即先采取措施的案件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禁止重复查封,因此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具有优先处理查封财产的权限,其他法院不得对同一物再采取重复查封的措施,也不得对正在实施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