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电信
网络诈骗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
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2、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
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3、对实施电信网络
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
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
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
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
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4、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
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
缓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