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为:
1、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经全部交付完毕,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2、拥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
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