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案由包括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
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纠纷。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