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
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达到
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
盗窃的,
入户盗窃的,携带
凶器盗窃的,或者
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
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