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如果对方具有以下情形,则相对方
无责:
1、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
2、当事人
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
3、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
机动车造成的。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
赔偿责任。根据《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