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第
二、如果是
违法辞退,则需要支付双倍的
赔偿金。
另外,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可以不
赔偿:
1、劳动者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
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
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
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