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从变更股东名册起生效。
2、《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
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
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
出资额的记载。对
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