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
债务人、
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
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
民事诉讼案件。
《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