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约定
竞业限制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
二、约定竞业限制单位是否要补偿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后,赋予了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方面的义务,因此,单位应对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
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
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
竞业限制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