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者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立法还作了特别限制,如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了这两者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对违约金条款的限制是国家立法对
劳动合同关系中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充分体现了
劳动法的社会法特性,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二、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条件
由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员工迟到一次,企业偶尔延迟发薪,如果每一种
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显然是行不通的。所以,实践中,违约金的支付条件一般限定在“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内。
由于后一种情形地区差别不是很大,这里主要讨论前一种情形,即
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也未经当事人双方
协商一致,也无其他法定的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却要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以及如何支付,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
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
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为此,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
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
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