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予以驳回的情形:
一、申请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获得
专利权的。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
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