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
债务一般需按如下顺序予以清偿:公司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欠的职工的
工资和
社保费用、
补偿金等;公司所欠的
税费;公司对
债权人的普通
破产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
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