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应当在
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
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
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并且
结婚、生育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报销相关的生育费用。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