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
误工费要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确定。有固定收入的,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则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